春节期间,亲朋好友间免不了发个红包以示心意。它或是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或是晚辈孝敬长辈的“孝心包”,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
不能这么做,如果他们都死了,对我们更不利,现在我们需要的是稳,有些事需要做,但现在还不是时候。制止了中年人,云天杨严肃的说道。
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发展,微信红包继承和拓展了传统红包的形态和功能,在社会交往和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法律性质来看,微信红包和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是相同的,都是一种赠与行为。从支付规则上,微信红包一般不超过200元。一方发送微信红包、另一方接收之后,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如果对方在微信设定的时间内未接收,微信红包会自动退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以及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水准,因此对方接收之后,除非对方同意,一般情况下,微信红包不能索回。
啊?什么?庞烟儿不由一惊。你说什么?什么灵池?喔,对了,妙晴现在是师父了,他有一个名额可以带人去灵池呀,这个名额难道……你让她带我了?
在发放红包时,如果数额较大,很多人会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本质上都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向他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在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争议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确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应当综合双方之间的转账背景、经济状况、社会习俗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这种合金大门连核爆炸也能扛住,是液压控制,除了找到开关,单用外力根本不可能打开。
在此情形下,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均属于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其他数额的转账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具体可通过以下两起案例来了解法律上对于红包和转账的认定:
什么情况李小军没有防备直接摔在了地,有些茫然的看向周围,眼神当带着几分恐慌,他能够察觉到自己的实力貌似在对方的面前,连个屁都不是,或者说对方的气息太过恐怖了
【案例一】田先生在恋爱期间,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女友游女士转账,金额多为数百、数千元。此外,他还多次向游女士发送金额为5.2元、52元、13.14元的红包。游女士也有多笔向田先生的微信转账,每次的金额为520元。两人分手后,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女士偿还借款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对游女士多次进行数额不等的转账,该部分转账由多笔5.2元、13.14元、52元、100元、200元等小额转账构成,其中包含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等转账,均无法认定为借款。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4000元的借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游女士给付田先生借款4000元及利息。
如此甚好,只要能够灭了头目,蚕食楚氏集团势力的分配,就看我们各自的手段和本事了。岗村二郎阴笑了起来,嗤之以鼻的道:区区华夏人,也敢跟我们争锋,真是自不量力,这一次就让华夏的猪猡,好好的尝一尝我们的杀手。
【案例二】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上述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的2769元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也曾表示过自己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520”“1314”等数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更加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祝福和希冀的含义。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在第一个案例中,田先生向女友实施上述转账的真实意思更加符合祝福、赠与性质以及共同生活的零散支出,并非出于借贷合意,且双方均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双方就该部分转账的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在第二个案例中,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对于微信转账金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有关事实,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需要偿还的借款。(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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