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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以“入股”忽悠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退费吗?

  一健身房以“入股”忽悠消费者

起身,跟王晨说了一声,她不再逗留,为了一场话剧,她浪费了太多的时间。

  法官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服务合同而非入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是的,我是这么想的,李东想要对付我们,光靠自己是不行的,现在他就是最合适的帮手了。您要是不赶快过来,估计李东就要成功 了。

  工人日报

凌慕寒惨淡的笑了起来,用力的呼出一口气,仿佛这一瞬间,胸腔被什么东西压住,让她有些喘不过气来。

  本报讯 (记者周倩)刘女士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健身房称可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多项增值权益。在刘女士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500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刘女士要求退款被拒绝,遂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

那车子一击不成,车头灯一亮,调转方向,再次冲撞过来,而此刻想要掉头是不可能了,分明是要张小虎的命。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名为“A”(A公司旗下品牌)健身房门店推销下签订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服务协议中除了对门店“微股东”如何获得利润回馈做了详细规定外,还约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

鉴于良好的表现,张小虎不客气的拿出一根人参,直接扔出去,成为小坏蛋的晚餐。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刘女士将A、B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与B公司签订,与其无关。B公司主张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内容,该份协议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该案中,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去远在十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此法院判决,A、B公司共同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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