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红包、过节红包……红包“长得很像”,法律属性却不同

  微信红包、相亲红包、过节红包……象征喜庆、吉祥的红包“长得很像”,法律属性却不同

甚至,有些青藤妖兽体内无法凝聚青藤结晶,但是还没有进化成妖兽的青藤灵植的体内,却凝聚出了强大的青藤结晶。

  红包长得“可可爱爱” 性质也得明明白白

至于陈风,则是和崔贞儿他们一起去吃了顿午饭,其乐融融,之前的事并未影响他们的心情,仿佛崔老二这些人根本就不曾存在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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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叶凡离开,他气急败坏的道:站住,你给我站住,混蛋,你踏妈的给我站住。

  春节将近,送红包、收红包给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随着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什么不同?已经给出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在企业年会等场合幸运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长老平静的道现在,还不到跟叶凡强势碰撞的时候,只能从消灭唐家族人开始,震慑叶凡,让叶凡没有立足之地,到了那个时候,唐家也完蛋了,叶凡这里也不攻自破。

  又是一年佳节到。大红色的外观、金色镶边的文字、祥瑞的图案……作为由来已久的传统习俗,红包象征着红红火火,大吉大利,承载着春节的洋洋喜气,送红包、收红包给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

那个钢厂,我已经准备好了炸药,等林志泽将人诱出来之后,你炸了钢厂,让他们一起去死。宋爷冷厉的道。

  随着时代的发展,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线上动动手指,就可发送一份红包祝福;企业派发福利,设计年会抽奖、奖励开工利是……红包的含义更加丰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

  微信红包通常被认定为赠与

  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时,互联网上少不了“电子拜年”这一新兴拜年方式,人们通过发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表达心意和祝福,在发出和领取红包、转账的来往间,浓浓的节日氛围从线下蔓延到线上。

  那么,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何不同?除了操作方式上的区别,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又有何差异?

  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刘女士先后微信转账给周先生共计1.29万元,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属赠与行为,周先生无需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钱款,周先生虽以为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形,应认定为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微信红包是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则与之不同,其仅是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备赠与之义。”该案承办法官李囡表示。

  记者梳理多个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发红包往往被视为赠与行为,而转账则可能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不过,如果发微信红包的时候,已经说明了非赠与目的,例如备注还债、借款等,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而非赠与行为,且具体情况需结合案情判定。

  相亲红包可视情况返还

  春节期间,一些长辈乐于为回家过年的儿女安排相亲,准备谈婚论嫁的情侣也有不少选择带对象回家,“包多大的红包”作为见面礼,成为年节时分困扰一些长辈的“甜蜜的烦恼”。

  最近,曾收到前男友父母给的见面礼的沈女士也在为红包一事烦心。2021年5月,沈女士和王先生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23年春节期间,沈女士跟随王先生到家中拜访,王先生的父母给了沈女士1.68万元红包作为见面礼。然而,由于感情不和,沈女士和王先生最终分手,王先生要求退还见面礼。

  已经给出的红包能要回吗?收到的相亲红包又是否需要返还?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钱款是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给付的,且远超一般见面礼的金额,因此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鉴于双方最终未能成婚,故判决应当予以返还。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达表示,恋爱关系中,并非所有送出的红包均会被支持返还。“例如日常消费支出、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红包,以及‘520’‘1314’等具有示爱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一般会被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除非有能确定为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标注。”连达说。

  司法实践中,已经送出的红包,若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则无需返还;若根据借贷合意及实际支付款项的事实被认定为借贷,或者依据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事实被认定为彩礼,则应当返还。

  连达建议,对于相亲、恋爱关系中给予财物的行为,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爱情不应从经济学角度衡量,真正的爱情关系仅靠金钱也无法维持。如果应对方要求进行日常消费之外的大额转账,要尽量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企业红包纳税义务不可少

  “中奖绝缘体年会中奖了!”1月16日,来自北京的杨女士在公司年会上抽中了特等奖,获得手机一部,这让她很是惊喜,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起自己的中奖经历。评论中,好友们忍不住刷起“接好运”,表达对年会中奖的满满期待。

  年终岁尾,不少企业举办年会、庆典、尾牙等活动,犒劳员工一年来的辛苦付出,也给企业进行积极正面的形象宣传。活动中,一轮又一轮的抽奖无疑将气氛逐层推向最高潮,也有人在中奖后疑惑,这些奖金、奖品、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超表示,上述情况通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区分受益对象是否为本企业员工,应税项目有所不同。

  王文超解释,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奖金、奖品,以及过节红包等符合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员工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中奖或被派发红包的主体非本企业员工,又该如何纳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果非本企业员工在获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前,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如协助企业填写网络调查问卷后获得网络现金红包等,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王文超表示,企业发放红包的性质及纳税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本报记者 时斓娜)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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